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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市出台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办法助力

作者: admin 来源: 未知 发布时间:2016-06-16
北京市燃气(油)锅炉低氮改造
 
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
 
第一章  总  则
 
第一条  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“清洁空气行动计划”以及北京市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1/139-2015),鼓励燃气(油)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,切实控制全市燃气(油)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,制定本办法。
 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,是指燃气(油)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、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,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。
 
第三条  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、统筹安排、绩效导向、科学监管的原则,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。
 
第二章  补助范围
 
第四条  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(油)锅炉业主单位(含中央、部队、市属、区属等单位)实施锅炉低氮改造,可享受补助资金。
 
第三章  资金补助标准
 
第五条  根据治理效果,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。
 
第六条  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(油)锅炉低氮改造项目,资金补助标准为:
 
(一)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项目(简称方式一):
 
1.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
 
补助资金=2×锅炉容量+3.5  (万元)
 
2.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
 
补助资金=1.5×锅炉容量+6  (万元)
 
(二)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,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浓度值达到30-80毫克/立方米之间的项目(简称方式二):
 
1.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
 
补助资金=1.2×锅炉容量+1.5  (万元)
 
2.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
 
补助资金=锅炉容量+2.5  (万元)
 
(三)通过整体更换锅炉,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项目(简称方式三):
 
1.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
 
补助资金=2.6×锅炉容量+7  (万元)
 
2.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
 
补助资金=2.5×锅炉容量+8  (万元)
 
第七条  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,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,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/立方米的项目,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%给予补助资金;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%,且浓度值达到30-80毫克/立方米之间的,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%给予补助资金。
 
第八条  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,按照改造投资额的70%先行预拨;项目完工后,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,多退少补。
 
第九条  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,按照补助标准上浮50%安排,给予补助。
 
第四章  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
 
第十条  各锅炉业主单位,在完成改造方案编制、旧设备拆除、新设备采购后,方可申请资金。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接到资金申请后,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查验。
 
第十一条  工程改造完成后,锅炉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,区政府主管部门依据《北京市燃气(油)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》(见附件)组织验收。
 
第十二条  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区财政局,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锅炉业主单位。
 
第十三条  单台20蒸吨以上的改造项目,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后,报市环保局复核,复核同意后,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。
 
第十四条  各区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,将下一年度低氮改造拟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市环保局。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后,送市财政局。市财政局复核后,安排预算资金。
 
第五章  监督管理
 
第十五条  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(油)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,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,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、环保、节能责任。
 
第十六条  各区政府是组织辖区燃气(油)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,应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,制定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,负责做好宣传动员、建立台账、编制资金预算、跟踪改造过程、组织项目验收、保障验收监测资金、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“一户一档”等工作。
 
第十七条 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燃气(油)锅炉台账,确定全市年度低氮改造计划。负责监督各区改造工作,组织对各区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抽查。
 
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,完成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,加强对各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。
 
市质监局负责指导、协调各区质监局依法开展锅炉安全监察。
 
第十八条  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,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、骗取、截留、挪用奖励资金。对违反规定的,将按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)等有关规定,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
 
第六章  附  则
 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第二十条  本办法由市环保局、市财政局、市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。
 
附件:北京市燃气(油)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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